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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生产标准须向食品办备案

浏览次数: | 2010-01-2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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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加工又销售的面包坊、超市中的主食厨房,出售饮料和自制食品的餐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上述存在“交叉”地段的食品企业由哪个部门监管?成为一段时间来企业关注的问题。昨天,北京市食品办、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联合对外发布,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原则,首次对法律执行细则进行解释,并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今后,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须向市食品办备案。市食品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经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等各部门多次协商,最终形成《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并由市政府正式转发。以往由质监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改由市食品办负责。本月底前,市食品办将制定、颁布新的备案政策。目前,本市5000余个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尚在有效期内,无须重新申报备案。
  类似稻香村、好利来、天福号等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以往要在不同环节接受卫生、质监、工商等多部门监督检查。市食品办昨天表示,今后,食品企业根据经营形式不同,在经营中明确了一个负“主责”的执法监管部门。以存在现场制售行为的面包坊为例,在市场、商场、超市内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而如果是一个独立的门店,在市场、商场、超市外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大餐馆在出售自制菜品的同时,也出售他人制作的饮料、酒等产品,统一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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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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